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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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日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