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公布了12起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对如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根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解释》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具体内容方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解决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
此外,《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国际惯例的适用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而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时,可以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各地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供了指导示范。例如,在一起涉及德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我国法院准确理解了《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理解释,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有助于增强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配合《解释》正确实施的具体举措之一。为确保《解释》正确执行,最高法将进一步加强理解与适用、汇编权威译本、加强案例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和能力。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