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锡山区法院获悉,曾经报道的无锡市首例请求保险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5日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因合同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抵触而败诉。
今年9月13日夜11时许,金某驾上海宝好运输公司一辆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342省道安镇段时,撞击了停在路上的一辆摩托车,坐在车上的18岁男子幸某被撞伤,5天后死在医院。交警部门出具了“无法查明该事故的事实,为此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幸的父母遂将该货车驾驶员金某和上海宝好运输有限公司诉至锡山法院安镇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5万元。在诉讼中,宝好公司提出已向中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原告方申请,法庭追加中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该车实际车主宋某为共同被告。
安镇法庭经过两次公开开庭,认为金某受雇于宋某,宋某又把货车挂靠在宝好公司,故金的民事责任应由宋承担,宝好公司与宋承担连带赔偿。宝好公司与中保财险的合同签于去年9月,其中规定与从去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相抵触。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中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22万余元,宋某、宝好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无锡这种诉讼尚为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