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08月07日讯,为规范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行为,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
保监会在《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中明确了以下监管口径:保险公司以持有的同业存单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不再逐笔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上一月新增及存续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情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符合规定的为自身融资是允许的。但此前出现了借助同业存单抵押融资进行资金委外投资和套利情况。随着套利环节的延长,需要更高收益率的产品支撑整个套利链条的延续,最终只能加杠杆、加久期和降信用,以牺牲流动性和信用来增厚利润。处在套利链条末端的金融机构为了弥补高成本的融资,往往将资金委外管理,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期同业存单的“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成为关注的重点。因此,文件的下发,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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