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地域性,跨境运营的企业需要在不同国家重新申请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或者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协定进行申请。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制定了适用于整个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规则,共涵盖83个条款以及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等内容,是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涵盖知识产权内容最全面的章节之一。
一、RCEP知识产权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与传统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同时,也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根据RCEP规定,若RCEP知识产权章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同时,RCEP要求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其他贸易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议定书》等。
二、与以往贸易协定有所不同的地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RCEP允许商标声音和香气申请商标保护,并引入了“电子商标系统”新机制,强调成员国应提供电子申请系统和可供公众查询的商标电子数据库。其次,RCEP条款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允许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和新用途申请专利。此外,RCEP延长了版权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后至少70年,并新增有关技术保护措施、权限管理信息和集体管理的规定。最不发达成员国和特定成员国享有过渡期,有利于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平衡,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提升知识产权水平、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三、RCEP与我国法律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包括对保护申请有效期的规定、依申请保护模式的执法标的范围、以及有资格申请边境保护的权利持有人范围等方面。RCEP规定保护申请在适当期限内持续有效,与我国规定存在差距。在执法标的范围和权利持有人范围方面,RCEP相对较窄,而我国标准较宽。
四、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和救济方面,《RCEP》规定了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和刑事救济等内容。民事救济强调公平和合理程序,损害赔偿以填平为主。缔约方可采取边境措施,对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采取中止放行等措施。对于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可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五、对企业的建议包括:对于“走出去”企业,建议具备国际化意识,充分利用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统一化要求,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对于来华投资经营企业,建议善用中国强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强知识产权资产建设,为企业在华业务增加价值。
综上所述,企业应加强对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了解,灵活运用相关规定,以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