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5-07-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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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重庆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今年8月起,将该市流动就业人员的5类市外医保年限认定为该市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接续医保待遇。

近日, 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8月起,将该市流动就业人员的5类市外医保年限认定为该市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接续医保待遇。
据了解,该市跨行政区域的流动就业人员接续该市职工医保后,在市外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认定为重庆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在该市外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该市城乡居民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且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年限均不能重复计算。接续重庆市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重庆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并在该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该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同时,该市外转入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应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3个月内在该市接续医保关系。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应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接续医保,3个月内接续并补清欠费的,可按规定支付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其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并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接续职工医保的,3个月内接续并补清欠费的,可按规定支付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超过3个月接续的,按重庆市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政策规定执行。在重庆市外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人员转移回市内接续职工医保的,在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外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人员回市内接续城乡居民医保的按该市城乡居民新参保相关政策处理。
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连续参保、接续关系及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该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切实保障了跨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人员连续参保、接续关系及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该市人才引进和劳动力回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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