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不低于1294元;三级不低于1218元;四级不低于1142元;五级不低于1065元;六级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上一次长春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是在2007年,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一级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此次增加了57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同时,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