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驾驶电动车时被后方汽车追尾,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她遂将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5月16日晚10时许,赵女士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巩义市新兴桥中段时,突然被后方一辆汽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女士受伤。肇事司机停了约半分钟后,竟绕过赵女士扬长而去。后赵女士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78天,花费医疗费6.9万余元。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
其间,交警部门依据监控录像确定了肇事车辆,查明此事故系车主张先生的朋友康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康某一直在外躲避。赵女士只得先行起诉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2.1万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37.3万余元。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康某经人劝说,终于露面与赵女士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康某一次性赔偿赵女士损失23万元,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此事故康某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赵女士合理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