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个保险事故中,车主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侵权人”
车主自有的两辆车相撞受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
陈某拥有一辆宝马越野车和一辆丰田皇冠车。2014年7月4日,陈某将其丰田皇冠车借给朋友黄某驾驶,结果黄某开着这辆丰田皇冠车撞上正开着宝马越野车的陈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支付了宝马越野车维修费71131元,以及相关拖车费、评估费。因丰田皇冠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陈某就宝马越野车受损向其丰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对此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双方车辆车主属同一人为由予以拒绝。
庭审中,陈某自有的宝马越野车被丰田皇冠车撞坏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成为争议焦点。陈某认为,保险条款没有约定两车发生事故,车辆均属于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且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不属于道德风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投保人或其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此事故中,双方车辆均属陈某所有,陈某不是“第三方”,不构成保险责任。
南沙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是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陈某就其宝马越野车维修费以及其他损失,向丰田皇冠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