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如何改善自身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

2013-07-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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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现在的人身保险公司大都偿付能力不够,不具备良好的现金流动性,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中国保监会草拟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供各险企参考。

保监厅函〔2012〕30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规范发展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我会草拟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公司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会。

联系人:田鸿榛

电 话:010-66286855

邮 件:hongzhen_tian@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发展、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和效果,制定本通知。

二、释义

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再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再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境外再保险公司。

直保公司,是相对再保公司而言,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者全部进行转移的直保公司。

分入公司,是指承接转移的保险业务的直保公司或者再保公司。

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签订的,将其对应业务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分入公司,并符合中国保监会现行监管规定的可以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合同。

最低资本,是指分出公司或分入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实际资本,是指分出公司或分入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实际具有的资本数额。

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责任准备金(或现金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金额;责任准备金为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现金价值为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三、分出公司办理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分出公司办理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转移风险,间接影响了偿付能力,但影响不大的,不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分出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目的兼有转移风险和改善偿付能力,且其实际效果显著影响了偿付能力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判断效果是否显著,应当对比办理再保险前后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应认为效果显著:

(一)办理再保险后,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从不足变为充足,或者从充足Ⅰ类变为充足Ⅱ类的。

(二)办理再保险后,分出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20%以上(含)。

当评估时点分出公司有多个有效的再保险合同时,应将本季度内新签约的有效的再保险合同合并计算,不包括原有再保险合同的续签或转换再保公司。

五、本通知只适用于分出公司,不适用于分入公司。

第三章 一般性规定

六、分出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

这里所称的风险,是指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转移风险,是指发生损失之后,损失由分入公司承担。造成损失的原因应当涵盖分出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风险。

风险的转移可以是对应业务的全部风险,也可以是部分风险或某类风险,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具体认定。

七、认定某一再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改善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

(一)发生风险转移后,分出公司可以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

(二)发生风险转移后,分出公司可以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提高认可资产,进而增加实际资本。

(三)发生风险转移后,分出公司可以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

(四)发生风险转移后,分出公司可以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

(五)分出公司可以从分入公司获得一笔收入,提高认可资产,进而增加实际资本。

八、如果对应业务全部的风险发生了转移,分出公司计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可以采用与法定责任准备金同样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

如果对应业务的部分风险或某类风险发生了转移,应收分保准备金只可以计量实际发生转移的该部分或该类风险。计量上,可直接计量实际转移的部分风险对应的准备金,也可评估未予转移部分风险的准备金,作为减项相应降低计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如果对应业务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则分出公司不可以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

九、如果对应业务全部的风险发生了转移,最低资本的减少可以采用与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同样的计算基础。

如果对应业务部分的风险发生了转移,最低资本的减少只可以计量发生实际转移的该部分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上,可按照各类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直接计量实际转移的部分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也可计量未予转移部分风险的准备金,作为减项相应降低计提的最低资本。

如果对应业务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则分出公司不可以减少最低资本。

十、分出公司办理再保险,获得再保佣金的,符合以下条件,再保佣金才可以计入收入:

(一)再保佣金的偿还,应来源于对应业务可预期的未来利润,该未来利润应已扣除未来的预期费用。

(二)对应业务未来费用充足。如果来自于再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不能够满足对应业务的未来维持费用及佣金支出需要,则再保佣金计入实际资本时应扣除相应部分。

(三)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入公司不能约定明确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四章 用于改善偿付能力的再保险的具体形式

十一、分出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可采用以下形式:年度可续保、共保、修正共保。

十二、本通知适用范围内,但不属于第十一条所述分保形式的其他分保形式应上报中国保监会,经认可后方可改善偿付能力。

现阶段,暂不认可采用部分修正共保形式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部分修正共保,是共保与修正共保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再保险,指分出公司将业务(含存量准备金和续期保费)的一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担分出业务的保险责任,共保部分对应的准备金被设置为再保佣金,合同成立时,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支付再保佣金对应的准备金资产,余下部分的准备金仍留存在分出公司,并由分出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合同成立时,无现金转移。

第一节 年度可续保

十三、年度可续保的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将长期险业务或短期险业务的风险保额以一定比例分出,分出公司付给分入公司一定金额的再保险费, 由分入公司承担分出业务的保险责任。

十四、在年度可续保再保险合同中,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该类再保险合同应按照短期险方法计提分出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合同双方不具有将合同持续到业务自然终止的意愿。

(二)再保险费率为非保证费率。

(三)分出公司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十五、在年度可续保再保险合同中,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类再保险合同应按照长期险方法计提分出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合同双方应该具有将合同持续到业务自然终止的意愿。

(二)再保险费率必须为保证费率。

(三)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无权终止再保险合同。

十六、通过年度可续保的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确认最低资本的降低应符合本通知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共 保

十七、共保,是指分出公司将长期或短期险业务(含存量准备金和续期保费)的一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担分出业务的保险责任。合同成立时,分出公司将分出业务的对应资产(如有)实际转移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

十八、按照再保余额的结算频率,共保进一步划分为支付现金的共保和不支付现金的共保两种形式。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再保余额结算频率不超过半年的,为支付现金的共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再保余额结算频率超过半年的,为不支付现金的共保。

十九、支付现金的共保,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确认最低资本的降低应符合本通知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再保佣金的确认应符合本通知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不支付现金的共保,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确认最低资本的降低应符合本通知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再保佣金不得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 修正共保

二十一、修正共保,是指分出公司将业务(含存量准备金和续期保费)的一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担分出业务的保险责任。合同成立时,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但分出准备金实际不转移给分入公司,仍留存在分出公司,并由分出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二、按照再保余额的结算频率,修正共保进一步划分为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和不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两种形式。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再保余额结算频率不超过半年的,为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再保余额结算频率超过半年的,为不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

二十三、按照投资风险是否转移,修正共保进一步划分为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和未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两种形式。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率为保证利息率的,为未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率依赖于对应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且该利息率为非保证利息率的,为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

二十四、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计量最低资本的减少额时,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应符合本通知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未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应按应收分保准备金×1%计算。再保佣金的确认应符合本通知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不支付现金的修正共保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计量最低资本的减少额时,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应符合本通知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未转移投资风险的修正共保合同,应按应收分保准备金×1%计算。再保佣金不得确认为收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二十六、分出公司办理符合本通知的再保险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对此再保险的合规性声明。

(二)再保公司、合同生效时间。

(三)分出险种,并请需具体说明产品类型(传统/分红/万能/健康),销售渠道(个/团/银),主要缴费方式(期/趸)。

(四)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再保方式、分出比例、再保佣金、偿付方式及利率、经验返还、终止权等。

(五)合同生效时刻分出公司的分出保费、风险保费、分出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分保佣金、合同有效期间内未来预计现金流。

(六)再保前后,分出公司偿付能力、财务报表对比。

(七)若有再保佣金收入的,应说明分出业务的内含价值。

二十七、在年度末有本通知范围内有效的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公司,应在年度精算报告的2-5“再保险业务报告”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所有有效的再保险合同名称。

(二)所有有效再保险合同的合并分出保费、应收分保准备金、分保佣金、最低资本的减少额。

(三)年度末,再保前后分出公司偿付能力、财务报表对比。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本通知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本通知仅适用于发布之日后生效的再保险合同,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已生效的再保险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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