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再保险接受人而言
(一) 以营利目的分担分出人风险
再保险人接受分出人的业务, 是友好合作的表示, 双方之间的分保业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 其原理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1. 收取再保险费
再保险业务的做法是, 分出人将自己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相应支付规定的分保费; 再保险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分出人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赔款承担补偿责任。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业务年度而言, 其经营结果有其偶然性, 但从若干再保险合同和几个业务年度的平均值来看, 保险费的总收入应该大于赔款补偿的总支出, 即使在目前保险、再保险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亦如此。基于这种原理, 再保险人通过大量接受分保业务是有经济效益的。
2. 利用收与支的时差使分保费增值
临时 再 保 险 (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和 非 比 例 分 保(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业务的账单编制发送一般都比较及时, 因此, 即使发生赔款, 通常要有几个月甚至长达一年的给付时间差, 这样, 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利用这种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使分保费增值。
(二) 稳定经营成果
保险企业经营再保险业务, 通常遵循分入分保和分出分保相结合的经营原则, 即既有分入再保险又有分出再保险的经营方针, 通过大量的分入和分出业务, 使其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平衡,以使经营成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三) 学习他人经验, 了解市场信息
分出公司洽分业务时, 通常要提供有关原始保险的资料数据, 诸如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等, 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利用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来考虑是否参加, 同时还可以从再保险业务中学习分出人的经验和核保技术, 以便办理同类业务时予以借鉴参考, 不断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和水平。另外, 在再保险业务交往过程中, 通过函电、互访等方式, 可以互通信息, 及时了解国际分保市场的新行情。
三、对被保险人而言
(一) 简化手续, 节约开支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 为了迎合保户的需要, 通常都要组织安排不同险别和不同方式的再保险合同, 以便将其承保的业务随时放入其内。所以, 被保险人若有风险需要投保, 特别是若有巨额标的, 如大型客机需要投保时, 不必与若干保险人洽谈投保事宜, 一家保险公司就可解决其难题, 这样就可简化手续,节省支出。
(二) 增加安全保障
保险契约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保险目的的保障, 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经签订, 双方必须遵守。然而, 有时某些非人为的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 不能确实保障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一定能够赔偿, 例如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破产, 保险人所在国发生战争, 政府外汇管制等情况。有了再保险, 保险赔款可通过若干再保险接受人分摊, 因此, 被保险人增加了安全保障, 对保险公司更加放心。
四、对国家而言
(一)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如 1995 年5 月 28 日俄罗斯萨哈林岛北部奥哈区发生里氏 7. 5 级大地震,造成 2 000 人死亡, 因而保险的赔款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
为了开展业务, 再保险必须积累充分的准备金, 以应付各种难以预料的巨灾事故的损失, 其数额往往要比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
这些巨额准备金加之再保险人的自由资本, 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 均可适当地运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中。以美国为例, 据报导,1995 年的再保险费净收入为 200 亿美元左右, 仅向各州政府的上缴利税就相当可观。
(二) 促进各国的保险、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分出、分入再保险, 可以开展技术交流, 互通有无, 友好协作, 互相学习, 引进保险、再保险先进技术, 进而增进国际经济事务往来, 促进本国保险、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 目前不少国家, 尤其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取得国内某些重大建设项目和新险种便于向国际市场进行分保, 正在竭力支持国内保险公司开展国际再保险业务交往。
(三) 为外贸、旅游服务
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进出口货物在频繁运输过程中, 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无论是海运、陆运还是空运, 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利益的可靠支柱和保障, 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保户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因此, 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对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再保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