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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经营违规

2012-05-0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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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对中国人寿的审计情况表明,其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方面存在违规承保或退保、违规给付及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问题;在业务及档案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公告称,国家审计署于2010年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国寿)和部分分支机构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例行审计,近期将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公告显示,审计情况表明公司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方面存在违规承保或退保、违规给付及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问题;在业务及档案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但这些问题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以及财务报告没有重大影响。

记者查阅了保监会网站09年的行政处罚目录,2009年保监会1至4号处罚文件均是有关国寿分支机构在永泰团体年金方面的处罚。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下属沈阳分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至2007年12月21日期间,虚构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业务,虚增保费收入和退保金1.56亿元,未按照规定使用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备案条款等行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处以停止接受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系列产品新业务6个月,同时对现有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警告并责令改正。事件责任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张春和娄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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