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袁琳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袁琳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河南省保监局认定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原文:
关于对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袁琳行政处罚的决定
豫保监罚〔2011〕43号
姓 名:袁 琳
职 务: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任职资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