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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疑问解答

2012-05-023次浏览
小新客服
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社保登记咋办?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有何新规定?昨天上午,省人社厅副厅长吴健作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围绕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与网友展开了在线互动,就网友提出的诸多热点,吴健均详细予以回答。

不办社保登记职工难参保

问: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吴健:社保登记是社保费征缴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就无从参保。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无论发生哪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不足15年人员养老无忧

问:社保法在保障百姓待遇方面的规定非常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等,如何理解这些规定?

吴健:社保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保权益。对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报销

问: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吴健:新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个人可监督单位为其缴费

问:参保者个人能否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可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吴健: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保待遇权益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保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配合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按要求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参加社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到指定的基层服务网点或者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等。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问:用人单位参加社保其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有何规定?

吴健:社保法明确用人单位参加社保应当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登记,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其次是申报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保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费,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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