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仅目前在苏州工投系统,老工伤人员就有近千人。职业病治疗是个长期的过程,因企业改制等,一些“职业病”等老工伤复发,便出现了找不到单位“埋单”的现象。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老工伤旧伤复发进入基金支付”后,怎样的对象可以享受、又如何才能办理呢?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由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也可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结付程序为: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具体为: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老工伤人员申报表》、老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对旧伤复发费用存在疑义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鉴定确认;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此外,老工伤人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