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1月16日讯,案情: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上做勤杂工,承包该工地的建筑公司只是每月现金支付王某工资,并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王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经鉴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后来王某向公司多次讨要工伤赔偿未果,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为由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因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连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支付王某工伤赔偿。
评析:近年来,在连云区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工伤案件占的比重逐年增多,而在这些工伤案件中,存在着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未为发生工伤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往往会基于减少成本、降低损失、优化资源等考虑,与员工达成协议,将应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的方式补贴给员工,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是为员工购买保费稍低的商业保险。表面上看企业似乎节约了用工成本,但是员工如因发生工伤或是其他社会保险内相关内容产生损失,企业随时都有可能承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广大劳动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期间,应该明确让用人单位按时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从事危险性的特殊工作。一方面能够合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减轻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用人单位转嫁经营风险。
关注手机新一站保险,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