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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得到上调

2018-02-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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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职工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各地积极调整相关待遇,完善职工生活需要,保障到更多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近日,苏州市就对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新一站保险网10月19日讯,记者今天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办法已于日前发布,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

此外,从2017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656元/月。

在今后的发展中,苏州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工作将有着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保障到,因工伤伤残的人员也将获得更多的补贴,实现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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