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2月29日讯:王女士在一家大型购物中心担任执勤员,负责看管停放车辆。为将停放的车辆摆放整齐,王女士在搬动一辆摩托车时不慎摔伤,造成髋骨骨折,做了股关节置换手术。王女士住院治疗总共花去25000元,公司在先期垫付了20000元以后便不再问津。最后,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购物中心认为,王女士只是临时工,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且公司已经垫付20000元费用,不可能再承担其他的任何费用。出于无奈,王女士来到肥西县紫蓬镇“王岗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在调解工作室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购物中心一次性支付王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据此,王女士与购物中心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王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事故认定的情形,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购物中心必须支付王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专家提醒: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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