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和省对工伤保险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调整,对于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宿迁对应出台相关文件,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调整。6月11日,宿迁市政府四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对相关方案、意见等进行研究和审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据了解,《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6月1日起实施,今后我省工伤保险不再局限于企业,全省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此项保险。据统计,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参保约7.9万人,也就意味着7.9万人将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伤适用的对象已经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
新办法明确,从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据了解,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以前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发放。如五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今后,我省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同样,伤残就业补贴也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不再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也可以申请工伤,而且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新开工建筑项目100%参保由于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不签合同、不缴保险、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艰难,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由于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既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参保方式难以适应。今年4月底,市人社局与市住建局、安监局等联合印发《宿迁市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所有建筑业全面参加工伤保险,从5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100%参保,2016年所有项目100%参保。
目前,市区在建建筑项目为126个。据不完全统计,用工约10120人。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方式有两种: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为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救助,我市在先行兑现工伤待遇方面“破题”,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单位追偿。
市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替人民着想的标准出发,着手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促使工伤职工能够最快速的得到救治和相关经济补偿。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欢迎访问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