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讯,文某在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金昌市一矿区从事钻工工作。2013年1月24日凌晨5时许,文某在作业时,不慎被垮落的岩石砸伤,后被送往金昌市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手环指挤压伤、右环指末节缺损、右小指神经血管甲床损伤。2013年5月3日,经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文某为工伤。
2013年11月27日,经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文某为劳动能力十级伤残。之后,文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向金昌市金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文某工作期间,未给其交纳工伤保险。
金 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保险待遇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文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00279.23元。一审宣判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