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信诚「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表(见下表)所列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表所列明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乘坐民航班机 乘坐客运轮船、列车或汽车,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 私人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40%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40%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金额表所列明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保险金额表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
信诚附加「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注4)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注5)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保险单位数为限。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该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80元后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2万元×保险单位数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2) |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入住医院治疗,对该事故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注6)-2天)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
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100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人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入住重症监护室(注7)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在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计付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100元/单位/天)×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累计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我们在给付上述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如被保险人拥有其他有效的《信诚附加「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我们将合并所有的《信诚附加「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单位数,按本条约定的赔付方法计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