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70万元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