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X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10万元X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7.3)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