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因疾病导致住院(见7.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见7.3)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4)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见7.5)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6)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病情严重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重症监护日额津贴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 |
责任的延续 | |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