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状元红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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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险金 | 10万元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