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泰康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