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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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4)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