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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共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012-04-2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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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为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同时,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此外,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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