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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医疗保险应区分给付方式

2012-04-257次浏览
小新客服
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额给付方式,另外一种是补偿方式。为了给日后的理赔带来方便,投保医疗保险应区分给付方式。

近日,黄女士生病住院,之前她投保了两家公司的附加医疗险。出院后,她拿1000元医疗单据分别到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本来以为会拿到1600元的保险金(都按照80%比例给付),没想到总共只拿到了1000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告诉她,她投保的两份保险都是补偿性质的,不能超额给付。黄女士记得同事买了两份住院医疗险,生病住院后得到了两份保险金,为什么自己就不能得到这样的给付呢?

其实,黄女士遇到的是医疗险的不同给付方式问题。在医疗险中,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额给付方式,另外一种是补偿方式。

定额给付方式是不考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多少,保险公司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目前市场上的医疗险大多是定额给付住院医疗险,这类医疗险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不管投保几份保险,都能得到相应给付。黄女士的同事投保的便是此类保险。

补偿方式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类似于“报销”。但这种方式极易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被保险人会没有限度的用医用药,所以现在的补偿型医疗险条件“苛刻”很多,如规定了每次理赔的限额,停掉了个人门急诊健康险等。

由于补偿型医疗险不能超额给付,因此容易产生多买浪费的问题,黄女士就属这种情况,她投保时没有搞清楚补偿方式的含义,在营销员的推销下,稀里糊涂投保了两份补偿型保险。

为避免黄女士这样的情况发生,在保监会刚刚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对补偿型医疗险的销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的情况,并在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二是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险。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时,应书面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理赔程序、理赔票据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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