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保险公司打折理赔
昨日,程女士反映称,她和丈夫都是来咸阳投资的港商,2002年7月16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咸阳分公司一位业务员的百般说服下她给丈夫在人寿咸阳分公司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以后的几年中她都按时续交了保险费。
在2006年4月6日,程女士的丈夫因脑出血住进医院。因为不小心丢了医院的原始“费用结算收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咸阳分公司拒绝对此理赔,她找到“费用结算收据”的复印件,加盖了医院收费专用章,并在保险公司驻医院代表处拿到了相关的证明,但得到答复是只能赔偿理赔金额的一半。
保险公司:丢了原始收据就得打折理赔
来到了受理程女士业务的人寿咸阳分公司渭城支公司,该支公司客服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在说明来意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程女士丢了医院的原始“费用结算收据”,拿着盖着公章的复印件来申请理赔,他们公司是不能接受这个申请的,但考虑到情况特殊,他们领导决定按照理赔金额的一半给予赔偿。
律师:有公章的复印件等同原始票据
随后,采访了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所的王馨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盖有公章的票据复印件在法律上等同于原始票据,因此程女士不慎交票据丢失,拿着盖有医院收费专用公章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是完全可以的,保险公司应当视为原始票据,给程女士理赔,而不应该不接受理赔或者打折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