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护弱者与谋求公正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总体上体现“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宗旨。
德国有与自由至上的美国不同的国家原则。战后崛起的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有义务保护社会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此基础上的医疗体制具有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
在医疗服务体制的建设上,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任何人可以选择到任何医院、任何药店看病买药。德国严格实行医药分开,医生开处方,病人到药店买药,医生的处方权和药店的售药权严格分离,医生不得建议或暗示病人到某一特定医院买药,这就避免了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共谋的情况。在德国药品不是一般自由交易的商品,药店需要病人凭处方才能卖出定量的药。
德国的门诊和住院是严格分开的,门诊服务由个体医生负责,住院服务需要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否则医疗社会保险不予报销。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转诊渠道的畅通,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被杜绝。
德国医生认真负责,服务态度也很好,这与医院对医疗质量安全的严格管理密切相关。如果因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伤亡,医生不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立即遭到解聘,并被没收医生执业执照。同时,因为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标准确定区域内医生的数量,不少地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常不容易,因此,医生也就相当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态度认真负责。
德国没有拥挤到大医院看门诊的“中国特色”的现象。德国当前共有医院2300余家,按财产关系可分为公立医院(40%)、教会医院(24%)和私立医院(24%)等类型。按照床位分,800张以上的医院有99所,其中仅七所是1500张以上集医、教、研一体的国家医学中心。由于转诊制度的限制,一般病人不能到这些大医院去治疗,而是到全国各地的1900所(占医院总数的83%)社区医院解决基础医疗服务的问题。
此外,德国的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州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投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中国的医院以所渭“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小、财政投入有限,这些医院主要依赖于业务收入生存,这就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医生行为的“非营利性。”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之一,医疗社会保险是德国医疗筹资的主要途径。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总体上体现“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宗旨。按照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律,除了收入在一定水平之上的市民可以选择不必加入社会保险,其他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医疗社会保险,子女随父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可以减免保险费加入社会保险,但享受同等待遇。
德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另外9%左右则选择私人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范围宽广,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程覆盖,对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康复都提供保险,而且还有疾病津贴、丧葬补贴、生育优惠待遇等。
德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在管理上有值得中国管理者深思的特点。一、政事分开。虽然政府强制性要求国民参加医疗社会保险,但并不直接经营管理社会保险,而是交给若干家独立经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要从事制定和颁布医疗保险政策、研究问题和进行宏观调控。二、自由选择投保。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也为他们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提供了动力。三、共同管理。医疗社会保险公司成立由保险公司、投保职工和雇主三方组成的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政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共同的自我管理。四、协商服务价格。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医生进入医保的资格和报酬都由保险公司和医生协会共同商定。
医生协会是医生的中介组织。
由于老龄化进程加快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德国的医疗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2%,目前医疗社会保险费平均占工资的14.3%,而30年前这一比例只有8%。
2003年,德国开始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按照病种付费进行改革。同年,德国政府还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内容有: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计人;二是取消不应由医疗保险支出的项目,如丧葬、安装假牙、配戴隐形眼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