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在2012年对全省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7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甘肃省今年又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并全面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同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根据《意见》,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最高救助标准,将达到6万元。
救助范围
●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150%,即可申请
甘肃省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为: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意见》明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医院,作为对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26种重特大疾病的诊疗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签订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救助方式
●六种重大疾病,可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
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可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直接实施诊疗不收取押金。
●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
《意见》明确,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本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结算方式
●26种重特大疾病,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意见》规定,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6厅局规定属于大病保险范围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施大病保险补偿。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结算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后,每月向民政部门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省民政厅要于每年6月和11月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诊疗费用;各市州民政局要与省级诊疗医院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26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将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下达各市州。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决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救助标准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2、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3、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4、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0.8万元内。
5、乳腺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6、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7、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8、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10、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1、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2、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13、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14、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15、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16、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17、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18、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19、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20、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以内。
21、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22、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45万元内。
23、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24、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25、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26、Ⅰ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