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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试点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2011-05-0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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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保监局、司法厅、公安厅等7部门正式发文《关于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首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哈尔滨市作为试点最先实行。

  《意见》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再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患者以外,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意见》实施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理赔。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依靠“第三方”调和、化解矛盾纠纷,由保险公司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对于破解医疗纠纷难题和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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