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保监局制定《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全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指引》要求,山东保监局辖内各级保险机构验收前必须提交开业申请、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有关证明等各项开业申请材料。山东保监局将在开业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成立现场验收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分局发出委托验收函,监管分局在收到委托验收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
《指引》还对保险机构筹备组的汇报内容、验收组的现场查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涉及人员及办公设备配备、内控建设、业务财务系统演练等多个方面。验收组还要对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并进行人员访谈,确保分支机构开业后能够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指引》规定,对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山东保监局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山东保监局视情况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山东保监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