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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办医发展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015-09-0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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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0年以来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文件。几年来,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但总体来看,社会办医规模和服务量占比仍然较低,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社会氛围不理想、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破除体制机制藩篱,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督导调研,实地走访了3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听取了近200位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此后,又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

问: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办医“进入难”问题,《措施》提出了哪些创新措施?

答:设立审批是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需要面临的首个关键环节,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问题,《措施》提出了3条具体举措。

一是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性审批事项,整合审批环节,鼓励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二是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要求各地定期公开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三是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有序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的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

问:文件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答:医疗机构的发展壮大需要长期的积累和经营,我国目前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缺少,需要加快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是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二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三是丰富社会办医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是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五是切实落实对社会办医的各项税收和收费政策。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医疗服务和学术水平较低,一直是社会办医的短板,《措施》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二是鼓励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三是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并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四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问:在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的同时,如何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

  答:《措施》提出:一是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寓监管于服务。二是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退出机制。三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办法。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方面都呼吁要严格监督执法,这既是对患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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