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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农合保障范围扩大 14种疾病纳入

2015-07-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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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开展8种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今年,黑龙江省继续将肺癌等14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施治疗费用单病种最高限价,不限制用药、耗材,报销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限价总费用的70%。这是近日省卫生厅下发的《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14种重特大疾病纳入补偿范围,执行时间为1年报销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限价总费用的70%。

在去年开展8种重特大疾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今年,黑龙江省继续将肺癌等14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施治疗费用单病种最高限价,不限制用药、耗材,报销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限价总费用的70%。这是近日省卫生厅下发的《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方案明确,7月1日起,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14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执行时间为1年。报销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限价总费用的70%,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院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按县级及县级以下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且患者就医时只需缴纳该医院承诺的最高医疗费用作为住院押金,各承诺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患者多交,治疗过程中费用超过承诺费用时,由医疗机构暂行垫付。

方案要求,加上去年的8种重特大疾病,总共22种重特大疾病必须由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初步筛查,由当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转诊(其他转诊方式无效),由中标定点医院对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按照本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凡需内科治疗的按照本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对艾滋病患者先由具备诊断条件的三级医院或省、市级疾控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由合作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患者再到重特大疾病承诺定点医院就医。

方案强调,承诺定点医疗机构要实施首诊负责制,如承诺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疾病无力治疗,要向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转诊时,需向省卫生厅农合办提出情况说明。在承诺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外转患者超过本院收治重大疾病患者10%的情况下,省卫生厅将对该医院进行全省通报,同时该医疗机构也将列入无力承诺治疗黑名单。对故意选择轻患治疗,转诊重患的医疗机构,将取消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据省卫生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确保重特大疾病患者真正受益,黑龙江省对《方案》所规定重特大疾病实施单病种最高限价。单病种最高限价即限定《方案》中每个单病种治疗的最高总费用,医疗机构超出规定限额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单病种最高限价要求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的要求,在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前提下,减少患者的医药总费用。《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为住院病种,报销标准为扣除住院起付线800元,并按照患者在限额范围内救治总费用的70%予以报销,剩余30%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另悉,本次重特大疾病承诺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并能够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和便捷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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