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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改新举措: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2015-07-2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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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甘肃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在国家确定的我省永登县、秦安县等22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是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9月10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甘肃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在国家确定的我省永登县、秦安县等22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在试点医院,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增加财政收入等综合措施,使群众就医费用基本稳定、自费比例下降、报销比例上升、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改革。同时,未进入试点县名单,但已开展全部药品零差率销 售的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市级公立医院,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点改革,要做到“四同步”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做到“四同步”,即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同步;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同步;与调整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提高医保支付 水平同步;与增加财政投入同步。药品加成政策取消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患者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费用增长得到控制。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须按进价“零差率”销售。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包 括: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诊查费、会诊费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调整幅 度调整;长期门诊(便民门诊)病人诊查费减半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护理费、临床诊疗类的手术治疗各项目价格,原则上 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2%的调整幅度调整;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中的治疗类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 10%的调整幅度适当调整。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床位费各项目价格,各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8%。
  医院不得贷款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对县级(含部分市级试点医院)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知》指出,将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弥补。
  同时,明确指出,严禁医院贷款、集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购买大型医用设备。至于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
  我省要求,各试点县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必须详实,调整诊查费、会诊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均应按要求填报试点县医院财务数据,并列明具体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幅度。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原则上不迟于10月底前公布实施。
        对于百姓来讲,最关心的莫过于医疗服务价格。《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据卫生部相关通知,原则在国家确定的我省永登县、 秦安县等22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未进入试点县名单,但已开展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市级公立医院,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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