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护理费;
(4) 重症监护室费;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