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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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1)100元;(2)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中所获得的补偿总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120%为限。本附加合同中所约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日额*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