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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享三类生育待遇

2015-11-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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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 可以享受以下三类待遇,同时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今年1月起实行新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由社保部门和医院直接结算。如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的费用可按标准报销一半。截止到8月底,已经有24165名职工生育享受新政策,一家三甲医院测算花费发现人均少花2170元。

       参保职工享三类生育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参保职工可以享受以下三类待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处专家介绍,根据生育保险的特点,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后并发症等不同阶段的医疗费,实行分类结算,其中“生孩子”的范围内费用已经实现了职工“零负担”。据了解,根据我市的新政策,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和医院固定金额结算的方式,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生孩子的病症很复杂,但根据临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有一个固定的治疗方法,也就确定了相应的花费金额,经过测算来确定一个数额,而且一定是够用的。”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方式既保障医疗质量,也让医院减少了保险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的使用,但职工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或临床需要使用的自费药品或项目费用除外。高档病房费、自费药和婴儿相关费用等,由职工个人负担。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实行新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以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平均增幅近30%。以某三级医院为例,职工剖宫产人均医疗费总额从2012年的8430元下降为7650元,降低了780元,人均报销额度从2720元增长至4110元,人均增长1390元,职工人均减负2170元。

        生育前后费用按原规定报

       “住院生孩子的范围内费用可以全部报销,但生孩子之前的检查、产后不严重的并发症等费用,要按原规定报销。”市社保局专家介绍,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统筹范围内实际医疗费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专家分析说,以妊娠期检查为例,建卡的限额是200元,在区级的妇保机构足够用了,中晚期的孕检费用限额为500元,但一些孕妇出于自身原因,想做更多的检查,这就需要个人自费。

        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真正实现零负担,为很多家庭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职工在入职时按照国家要求缴纳生育保险,如果有单位无法做到,可以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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