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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缴费档次

2015-11-2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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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加至12档,大多参保人每年多补15元,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全省统一。

新一站保险网7月16日讯,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13日,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新政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覆盖人群达2200余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吴丽华对新政看点一一解读。

缴费档次增加至12档大多参保人每年多补15元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全省统一居民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转移 《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吴丽华表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此举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参保人缴费档次越高,享受的政府补贴也越高。按照《意见》,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此前,各档次的这一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除了多缴多得,长缴也可多得补贴。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吴丽华介绍,我省有75%的参保人选择的100-500元之间档次,此次补贴标准的提高,可让更多人能享受到更高的补贴,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恩施居民汪先生目前按每年400元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元旦起,他的个人账户中,每年补贴将多15元。假设他按规定缴费满20年后领取待遇,按现行相关政策,他每月将多发不低于20元基础养老金。

此前,湖北省内有50余个县市设立了丧葬补助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死亡时,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丧葬补助金,但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补助金额度也有高有低。 根据《意见》,全省将统一丧葬补助金的最低标准。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70元来算,今年元旦后死亡的参保人,一次性可领丧葬补助金最少700元。如果是武汉市参保人,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80元来算,则可领取最低1800元。

另外,今年元旦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转移以前是个麻烦事,给很多市民带来不便。此次,全省首次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意见》还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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