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新开的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
二.申请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正常经营1年以上;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药品经营场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5.经营药品品种 (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
6.经营药品必须有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进、销、存”台帐;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需要,及时提供“进、销、存”台账;
7.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每年)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8.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工作;
9.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提供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四.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店,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本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本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