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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推出医保两大惠民政策

2012-05-2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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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实施,对于整个国家和人民来书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效的改善了一部分人民的生活,是一种利国利民的策略。现在,国家正在进一步加紧医保制度的实施,日前,成都又推出了亮相医保惠民政策,对人民来说这是一件好事。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9日讯(记者侯青伶)2012年伊始,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等两大医疗保险惠民新政策,解决成都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医疗保障、地中海贫血和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4种疾病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成都医疗保险民生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新政一】

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彻底解决

《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含)前,已在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参加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各类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自愿选择原则,以通知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标准,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缴费金额分三种情况,一是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7887元,趸交后不再缴费;

二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年限或有企业工作的工龄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三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无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和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6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从一次性趸交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此项政策的实施,彻底解决了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升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完善成都医疗保险参保机制的重大举措,惠及人群约15万人。

【新政二】

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等4种疾病患者门诊看病纳入报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以上4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现行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这是《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成都市首次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范围,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对于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就医个人负担、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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