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正逐步建立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内蒙古计划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农牧民务工人员出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农牧民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予以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内蒙古还将逐步建立农牧民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牧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牧民务工人员住院,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相关待遇,门诊费由个人负担。
同时,内蒙古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合同制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牧民务工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让这些人员实现“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