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新河一家汽车用品公司,被告是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分管领导均出庭应诉。
此案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
去年9月23日晚上,大石一级公路某路段,一辆载着一家三口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母亲死亡、女儿受伤。
这一家三口都是汽车用品公司的员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母女俩在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她们均为工伤。汽车用品公司则有异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最后,市人民政府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汽车用品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汽车用品公司认为,公司在新河,一家三口住在滨海,下班回家应走横淋线,因为走横淋线比走大石一级公路路途更近,红绿灯更少,他们选择大石一级公路下班回家并不是合理路线;这起交通事故中,3人中父亲有直接过错,母女俩也有过错:摩托车不能在一级公路上行驶,母女俩当时未戴安全头盔。
汽车用品公司称,让他们公司为事故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书。
两被告反驳,一家三口无论选择横淋线还是大石一级公路,都是合理的回家路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中,经交警事故认定,母女俩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鉴于案情复杂,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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