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为此次会议审议的法律修正案之一,因其涉及异地就医、保费领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话题,因而备受关注。据悉,《社会保险法》早在1994年就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今已经16年。委员此次审议社保法时普遍认为,三年内经过四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五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鉴于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差异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及其适用作了分类规范。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军人社会保险另行规定。
医疗保险建立异地医疗费结算制度
本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大家认为,目前存在的异地就医难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相关部门研究,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对于大家普遍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作者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