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市民医院看病自费药也可以报销,且异地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

2015-07-277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每人300元/月降至200元/月,退休人员医保可与企业脱钩管理真正实现“病有所医”。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宁近年改革力度最大的职工医保新政[《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项医保惠民新政惠及全市73.45万参保职工。

刷医保卡可支付 所有医疗费用

  案例:去年8月,市民王先生带父亲去医院看病,个人自付部分需2200元,“当时我的医保卡里有3000多元钱,本想刷医保卡支付,可收款员告诉我,医保卡只能用来支付‘三基目录’药品中个人自付部分的800元,余下1400元自费药品不能由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我只好另筹现金付了账。”

  新政解读:《通知》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自费药等非“三基目录”药品费用,让参保患者更好地认识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对于减轻经济负担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树立参保人员对医保卡资金的自我节约、自我积累意识。

  也就是说,类似王先生这样的状况将得到改变,医院自费项目药品在本人愿意、医保卡额度足够的情况下,均可由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

  门槛再降

  门诊看慢性病

  每月200元起付

  案例:患有慢性病的葛先生,每回天气一变老毛病就犯,他也因此成了定点医院门诊的“老主顾”。可由于之前的门诊大病起付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这对每月都要花费400元左右医疗费,却只有1000多元退休金的葛先生来说,个人支付部分还是不小的一笔开支。

  新政解读:《通知》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目的就是通过降低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参保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据了解,此次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降低后,每年将为全市1万多名持卡门诊慢性病患者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近1500万元。

  病有所医

  退休人员医保 不再与企业挂钩

  案例:过去,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状况挂钩,企业一旦出现欠费,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就会受到影响,医保卡被锁,待企业补足欠费后,才能重新享受医保待遇。市民曾先生目前工作的企业就正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况,还有两年就要退休的他非常苦恼,总担心退休后的医保问题无法解决。

  新政解读:《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符合南宁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及全部退休人员按照办理脱钩时南宁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0.75%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10年职工医疗互助金后,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和职工医疗互助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管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病有所医”。退休人员不会再因企业“欠费”而影响到自身基本医保和大病互助待遇。

  医疗互助

  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了

  案例:个体户小董2008年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10年发现自己有肾功能疾病,且去年病情加重,发展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即尿毒症)。从去年开始,小董不得不依靠血液透析治疗,一年下来,光医疗费就花了数万元,巨大的经济负担,压得他差点儿喘不过气来。

  新政解读:《通知》指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互助。在医保年度首月按照0.75%的缴费比例及规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互助金后,可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医疗互助待遇。

  新政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让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公平地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的实惠。也就是说,从9月1日起,小董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其高额医疗费也将有部分能够报销了。

  异地缴费

  各地医保缴费 年限可累计

  案例:某企业职工小李5年前从桂林回南宁工作。此前,他在桂林已经缴纳了3年医疗保险,但由于之前异地医保缴费年限还得不到互认,因此,其医保年限无法转移。

  新政解读:按《通知》规定,从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南宁市就业的参保职工,已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其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医保年限不互认”这一异地医保缴费年限互认难“瓶颈”的打破,不仅有利于外地人力资源流入南宁,类似小李的情况也将不再发生。

  医保“退休”

  退休职工医保 缴费满25年可享受

  案例:一直在造纸厂工作的张先生,今年10月就要办理退休手续了,听说职工医保是有最低缴纳年限的,目前张先生的医疗保险有2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加上9年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29年。他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呢?

  新政解读:《通知》规定,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只须满5年,退休后就不用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并且依然可以享受退休职工的医保待遇。

       南宁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看门诊慢性病的个人负担降低了!从9月1日起,南宁市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至 200元。同时,将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将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所以,市民们可别再乱花医保卡里的救命钱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