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进出境旅客非法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让人遗憾心痛。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海关一直在积极行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及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中,濒危物种被定义为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灭绝几率很高的物种。在我国的实践中,濒危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CITES公约于1973年签署,1975年生效,属于国际法规范。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国境,都必须遵循CITES的规定。公约中设有三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种。被列入附录的物种,包括其活体、整体或部分、制品、提取物,都需要相关手续才能通关,其中禁止国际商业贸易的物种属于附录I。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管。海关查处走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范围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I、II的动植物及其驯养繁殖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走私行为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根据公约规定,列入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商业性贸易的;只有列入附录II和附录III的物种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贸易。进出口者需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由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者须提交进口或出口合同、物种名称、数量、用途等相关资料,并遵守国家濒危物种管理的要求。
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是全社会的责任,海关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走私行为,共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