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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后续将按照7种药品分类管理原则

2015-08-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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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将取消原政府制定的价格。据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副处长袁冬梅介绍,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将取消原政府制定的价格。

据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副处长袁冬梅介绍,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

二是低价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三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四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五是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六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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