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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商业养老保险

2012-04-1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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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实践表明,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并随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差异及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受财务危机的影响,对原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重新调整了政府、市场、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通过市场的效率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和失灵。总的发展趋势是:第一,政府的社会保险财政给付责任减小,重点转变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最低需求;第二,政府从养老保障的主要提供者,转变为通过引导、规范和监管,推动市场机制运营的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第三,政府、市场和个人三者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均衡,形成目前较为流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

在这个调整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成为一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商业养老保险可为社会保险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提高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能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承担者;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下面简要介绍几个国家的例子。

(一)美国

第一支柱为社会保障计划(Social Security Program),现收现付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为就业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它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金计划,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享受税优(为EET模式)。补充养老金计划包括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个人退休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等等,覆盖了公务员、企业职工和自营劳动者等大多数群体。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以DB计划为主,80年代以后,DC计划迅速发展,约占养老金资产的60%,目前混合型计划发展也较快。银行、保险公司、储贷协会、信托机构、共同基金等机构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为养老金计划提供受托、帐户管理和投资(三种角色可以集中于一体)等服务,劳工部、国内税务总局、证监会负责其监管。

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保险和其他储蓄计划,缴费享受一定的税优。

(二)澳大利亚

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为国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

第二支柱为强制实施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超级年金),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的缴费,享受一定的税优(为ETT模式)。职业养老金在发展初期以DB计划为主,现以DC计划和混合计划为主。寿险公司、基金公司和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在养老金运营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审慎监管局、证监会、税务局、竞争与消费委员负责其监管。

第三支柱为自愿的职业养老金和其他长期养老储蓄,缴费有一定的税优。

(三)德国

第一支柱为法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曾经是职工最主要的退休收入,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替代率逐渐下降。

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的缴费,享受税优(为EET模式),多采取帐面准备金形式。计划以DB为主,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现在DC计划逐渐增多。其经营管理主体一般有计划发起人、寿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德国商业保险较发达,第三支柱多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替代率可达50%以上,缴费有税优。

(四)智利

第一支柱为政府为没有参加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和为参加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担保,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

第二支柱为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制度,基金积累制,资金全部来源于雇员的个人缴费。该制度为DC计划,由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其运营管理,保险公司为计划提供伤残、遗属年金保险和年金给付服务。

第三支柱为享受税优的个人自愿储蓄,一是存入个人养老金帐户,二是存入单独的第二帐户,后者可以随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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